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以网络地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提交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具体可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如属于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的,需提交证明材料,如:双方签署共存经营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网络地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的材料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一照多址”情形应提交的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本市内设经营场所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营场所即可。具体要求请查阅《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及其提交材料规范。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网络地址为经营场所),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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