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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外经证涉外经营备案调整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084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我相信好多建筑公司备案外经证的办理事宜是每个公司财务比较头痛的事情,因为公司业务在外地,需要去当地税务局备案和缴纳税金,和申报工资,因为财务人员又不在工程地点,办事各方面都不是很熟悉。

    《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分级逐步挂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工作仍按照103号文的规定执行。

    《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

    《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

    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

    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

    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现在不是叫外经证备案,是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希望能在办事的时候能够帮到你,当然在东莞这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预缴、反馈表的具体操作流程,我们都是可以备案的,有什么需要可以联系我们这边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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