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新设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3.已成立主体单独申请备案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动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
2.已成立主体单独申请备案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变动经营场所是指已备案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变化和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联系电话变化的不单独办理变动备案。如经营场所搬迁,需一并办理取消、新设经营场所备案。
【3】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
2.已成立主体单独申请备案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
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
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本市内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适用
“一照多址”改革,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
登记。
2. 本业务可合并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业务同时办理。
3. 上述情形可同时办理,相同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填写说明:
1.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同时备案经营场所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为董事会;市场主体成立后备案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本企业。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同时申请多个经营场所新设备案的,每个经营场所均需申请标准地址和填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3.变动经营场所是指已备案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变化、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经营场所备案信息栏”填写变动后的信息。联系电话变化的不单独办理变动备案。如经营场所本市内搬迁,需一并办理取消、新设经营场所备案。
4.经营场所编号按备案证明填写,该编号由登记机关业务系统自动生成且唯一,具体为001-999按顺序生成。经营场所变动备案的,编号不发生变化。
5.“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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